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对未成年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