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对未成年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