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