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给予轨道交通项目一定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