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林业、生态环境、人防、金融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等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正常需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