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