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处以线网最高票价5倍金额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