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