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修建妨碍行车

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