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的,施工活动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