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综合开发第四十二条有效综合开发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其他与综合开发有关的项目。综合开发收益,应当依法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特许经营权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