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毗邻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商业项目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连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接口工程实施条件、运营管理要求收取接口费,并纳入综合开发收益。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