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开发,并实行封闭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