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综合开发第三十九条有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和相关联的地下、地上空间区域、邻近区域,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广告、通信、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