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擅自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便溺;
(三)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四)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五)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兜售商品;
(六)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七)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病人服药除外;
(八)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播放音响;
(九)在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打闹或者逆向行走;
(十)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十一)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十二)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十三)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十四)使用燃油、燃气类的轮椅等代步车;
(十五)其他影响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前款第十三项中超大行包的尺寸,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