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文明乘车。
乘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并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乘客超程超时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乘客有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年人的陪护。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