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需要拆除控制保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等种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签订协议,给予补偿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