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拟定交通疏解方案,由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