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管道及其构筑物的,由所有权人组织实施,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迁移方案,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所有权人要求增加管线或者管道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