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以试运行;具备试运营条件的,可以试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