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以试运行;具备试运营条件的,可以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