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规划红线,严格控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接、合建的项目以及其他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条件,在确保其上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使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