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优先安排用地。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