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用地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