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中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登记、处理和回复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