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记录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