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公安、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民政、体育、扶贫、文化和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