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便民惠民、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开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