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从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