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实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需要由财政保障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