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监督,引导其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制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并且按照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