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的情况定期通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患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医疗机构设置的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专门区域进行治疗,治疗1日折抵社区戒毒1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