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管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并且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