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二)经催报仍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