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报: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二)经催报仍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