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提供不真实、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差错比例较高;

(二)两年内再次发生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

(三)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