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一)提供不真实、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差错比例较高;(二)两年内再次发生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三)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四)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