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二)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统计资料;(三)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前款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统计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