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后,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所获取的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