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统计调查资料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联系统计调查对象核实基本信息,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适时维护更新。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单位变动的基本信息。
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