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