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计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隐匿、损坏、转移、灭失的证据,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