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