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收、开发、出让、管理。

高新区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

高新区的土地收益留存部分用于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