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对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聘用、录用、户籍等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