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所在地发展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