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

(四)挖沟引水;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六)损毁公路标志、标牌等设施;

(七)车辆擅自超限行驶;

(八)擅自砍伐行道树以及损毁绿化植被;

(九)其他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