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养护作业单位作业时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二)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三)作业车辆设置明显标志;(四)雨、雪、雾天或者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