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养护作业单位作业时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二)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作业车辆设置明显标志;

(四)雨、雪、雾天或者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