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缴截留、挪用、侵占的资金。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