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变更、撤销捐献遗体或者角膜登记,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登记机构不得拒绝。申请撤销登记,应当交回捐献卡和纪念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