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宣传、咨询、协调、登记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林业、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