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