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