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减少漏水损失。用水单位的公共用水设施应当有专人管理维修。责任单位接到供水管道、阀门等漏水的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完毕。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并且向用户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